一、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二、定义
1. 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 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3. 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4. 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5. 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6. 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7. 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评价程序。
8. 自我声明
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
9. 自选实验室
生产者/授权代表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注: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其它具备资质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
10. 强制性认证要求
强制性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应实施规则中所明确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涉及产品符合性评价的要求。
三、自我声明程序
1. 生产者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
注1: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
注2: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
2. 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
3. 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4.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5.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
6.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
四、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
1. 符合性信息报送
1.1. 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如下符合性信息:
a. 境内生产者工商注册证明;
b. 授权代表工商注册证明(仅适用于境外生产者);
c. 产品描述;
d. 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信息;
e. 型式试验报告;
f. 自选/指定实验室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适用时);
g.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h.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的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及所报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商标等信息应与实际产品一致,并被型式试验报告的内容所覆盖。
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报告的实验室(自选或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2. 自我声明结果
2.1. 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根据报送结果生成对应二维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2.2. 生产者/授权代表签署标注二维码的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标注CCC标志。
3. 报送信息的变更
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其他自我声明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必要时),并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技术文档以及自我声明信息。如涉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变更,承担自我声明产品型式试验并出报告的实验室(自选实验室/CCC指定实验室)应结合生产者/授权代表实际,在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报送该生产者/授权代表自我声明产品的变更报告。
在原报送信息未注销的情况下,变更报告只能用于原符合性信息的变更。
4. 报送信息的注销
4.1. 生产者/授权代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注销报送的信息, 注销后系统按要求保留原报送信息备查。
4.2. 报送信息保留的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生产者/授权代表如需要,可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五、CCC标志
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确保对CCC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等规定。
对于下列产品,不得标注CCC标志:
1. 在本规则适用范围内但未按本规则要求实施合格评定、签署自我声明并报送符合性信息的产品;
2. 报送符合性信息后的产品变更但未更新符合性信息;
3. 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
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的产品。
应标注的CCC标志:当产品的尺寸或特性不允许标注CCC标志,则应在产品最小包装或者产品随附的文件上标注CCC标志。